政策匯總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支持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分擔企業科研經營風險,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遵照執行。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3年10月24日
安徽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發展規劃》《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安徽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深化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改革,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分擔科研經營風險,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進一步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決定省市聯動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創新券,是指利用省市財政科技資金,支持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建立研發機構、分擔科研經營風險、購買技術創新專業服務的制度安排。鼓勵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由企業申領和使用。
第三條(原則) 創新券使用和管理應遵循“省市協同、以市為主、服務多樣、便捷好用”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總體運行模式)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各市向企業直接發放創新券,省本級不直接向企業發放創新券。省財政對發放省本級重點支持方向創新券的市,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補貼,省財政補貼資金2024年度起兌現。
第五條(部門職責) 省科技廳負責制定創新券政策,年度預算編制,管理和監督創新券使用。省財政廳負責統籌安排資金和預算下達,開展財會監督和組織指導績效管理工作。
第六條(具體運行模式)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委托一家省科技廳直屬事業單位具體負責省創新券管理與服務工作。各市科技、財政行政部門共同制定本地創新券具體管理辦法,包括主要用途、使用單位、服務機構、保障條件、支持比例及額度、工作程序、管理監督等內容。鼓勵有條件的市設立創新券服務線上平臺,不斷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積極探索“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的服務模式。鼓勵市根據實際,深化科技經費使用制度改革,對企業自主開展的技術創新活動采用創新券實行普惠性政策支持。鼓勵市創新券積極加入長三角范圍的互聯互通。各市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推廣應用過程服務與監管工作。
第三章 使用單位和支持額度
第七條 研發活動清零支持方向使用單位為注冊在本省,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無研發活動的規上制造業企業。已清零企業可憑券向市領取研發投入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補貼資金(每家清零企業只補貼一次且不超過30萬元)。首次企業名單以皖科企秘〔2023〕180號文中2021年度主營業務收入 1億元以上無研發活動的規上制造業企業名單為參考并經市科技局核準,以后年度的支持名單由省科技廳另行通知。
第八條 研發機構清零支持方向使用單位為注冊在本省,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無研發機構的規上制造業企業。已清零企業可憑券向市領取研發機構投入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補貼資金(每家清零企業只補貼一次且不超過60萬元)。首次企業名單以皖科企秘〔2023〕180號文中2021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無研發機構的規上制造業企業名單為參考并經市科技局核準,以后年度的支持名單由省科技廳另行通知。同一企業研發活動清零方向支持和研發機構清零方向支持享受補貼資金合計不超過60萬元。
第九條 科技保險服務支持方向使用單位為注冊在本省,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可憑券向市領取實際支出保費一定比例的補貼資金(每年每家不超過30萬元)。納入省本級科技保險服務補貼的12個險種為: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專利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項目投資損失保險。根據科技保險服務補貼政策試行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納入省本級補貼的科技保險險種。
第十條 購買科技服務支持方向使用單位為注冊在本省,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以下)、上年度或本年度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企業可憑券向當地科技部門認可的各級各類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含共建單位)、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服務機構購買檢驗檢測、大型儀器設備共享、技術研發服務。各市要積極采取技術合同認定等措施做好購買科技服務項目的認定審核工作,并依據服務訂單金額給予不超過5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30萬元),可自行選擇企業兌付或機構兌付模式。鼓勵各市科技部門支持全國范圍內的優秀服務機構給本地企業提供科技創新服務。
省本級重點支持研發活動清零、研發機構清零、科技保險服務、購買科技服務四個方向的創新券,對發放上述創新券的市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補貼,每個支持方向資金補貼比例最高20%,每個市每年資金補貼合計最高1000萬元,其中對皖北地區每個支持方向資金補貼標準及每年資金補貼合計標準提高20%,省補助金額以當年度預算資金總額為限,由市統籌用于創新券推廣應用工作。同時鼓勵各市圍繞企業創新各個環節設立支持其他不同方向的創新券。根據創新券政策試行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省本級重點支持的創新券方向。
第四章 領取和兌付
第十一條(領取和兌付) 創新券使用單位須提交相關資料領取創新券,可一次申領,分次使用。各市要簡化審核流程,不額外設置發放障礙,提高申領門檻。各市可根據實際設置創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不得逾期使用。各市依據服務機構和企業提供的經認定技術合同、發票、服務結果憑證(如研發投入和研發機構投入佐證材料、查新報告、檢驗檢測報告)等關鍵證明材料開展審核、兌付,兌付時間由各市自行安排。
省本級給予發放四個重點支持方向創新券的市資金補貼,原則上每年6月底前兌現,具體兌現要求屆時另發通知。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重復使用,申領、使用、兌付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有關聯交易,服務內容不得轉包,不得與其他科技計劃項目重復資助。創新券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科技部門組織對一定比例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和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對于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查實的,科技部門不予兌付或追回已兌付資金,并將相關單位納入有關科技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績效評價) 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科技部門、財政部門組織對創新券資金支出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審計監察) 創新券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察機關的監察,并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省各市) 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或修訂各自轄區內的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試行。